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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发明专利最高可获奖10万元
发表日期:2015-1-4  来源:   共有549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我省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发明专利最高可奖10万

  南国都市报1月3日讯(记者孙学新)研发出来的科技成果,经过转化才能把科技使用到现实生活中。省政府近日专门出台若干意见,鼓励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可直接分配到个人,并将对发明专利突出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

  意见明确,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由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

  我省将提高完成人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意见提出,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院系(所)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对完成人、共同完成人、科研负责人等的奖励和报酬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的70%,不超过95%;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奖励和报酬比例不低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50%。

  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可直接分配到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激励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上限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

  发明专利转化奖励方面,意见明确,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自主创新两年内获发明专利3件以上,且有1件以上得到实施的,经济效益显著的,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研发成果完成人或团队5万元奖励;两年内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2件以上实施,经济效益显著的,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研发成果完成人或团队10万元奖励。

  此外,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将纳入科技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对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称评聘和相关考核,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评聘和考核的重要条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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